中國民俗攝影協會章程
中國民俗攝影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中國民俗攝影協會是由拍攝記錄民俗事象的攝影工作者、攝影愛好者及從事編輯、出版、研究民俗影像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。
本會簡稱中民攝協,英文名稱為China Folklore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,縮寫為CFPA。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。以民俗影像作品為媒介,弘揚祖國民族文化,展現可親可愛的中國形象。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,行業管理部門是文化和旅游部。
本會黨的工作接受中央社會工作部的統一領導。本會接受民政部、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本會的網址:www.popykko.xyz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規范行業行為,規范行業職業道德,協調同行利益關系,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,制訂行業自律規約,參與制訂行業標準等;
(二)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訴求,積極參與制訂法律法規規章、向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議;
(三)加強民俗攝影的理論研究,提高民俗攝影隊伍的素質和學術水平;
(四)培養具有民俗學專業知識的攝影工作者隊伍,在全國范圍內有組織、有計劃地開展各地、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訪拍攝工作;
(五)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根據專業發展需要,開展各類民俗攝影圖片的征集、舉辦合規的國際國內攝影賽事與展覽工作;
(六)開展民俗攝影培訓、教育項目,發現、培養專業人才;
(七)積極舉辦國際民俗攝影的學術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動;
(八)通過網站及微信公眾號建立交流展示平臺,促進民俗攝影信息的傳播和交流;
(九)依照有關規定,出版民俗攝影相關的刊物;
(十)舉辦公益性攝影活動;
(十一)根據國家政策,積極推進民俗攝影及相關文化產業的發展;
(十二)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以及開展其他符合社團宗旨的活動。
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、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,有經本會認可的攝影技能與水平;
(二)愿意承擔記錄民俗事項的攝影家、攝影工作者、攝影愛好者,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;
(三)支持本會工作,認同本會文化理念,愿意承擔記錄民俗事項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,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。
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1.個人會員提交電子版作品6幅,推薦材料(可五選一:①本會單位會員推薦;②一名本會理事推薦;③二名本會會員推薦;④學生由學校推薦或學校攝影團體推薦;⑤其他推薦材料,由本會會員部評審認定);
2.單位會員提交法人證書電子版或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證明、該單位或其會員獲獎及榮譽證明;
(三)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;
(四)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及優惠權;
(四)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的名譽及合法權益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宣傳本會宗旨,促進本會團結發展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確認后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單位會員受到司法機關查封或被登記管理機關吊銷、注銷登記的。
第十五條 會員因退會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對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、理事、監事相關檔案,以及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;
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、監事產生辦法,其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(八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。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會議方式;其他會員代表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、視頻會議、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等方式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/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名稱變更、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按得票數確定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
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20人,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。
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,不在本會領取薪酬。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為本會會員;
(二)能夠按本會章程和其他各項規定履行理事義務,身體健康,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三)在所屬行業中具有影響力;
(四)協助本會開展公益事業與本會各項活動;
(五)資助本會開展全國性、國際性活動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同意后,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;換屆或屆中調整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,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,主動與中央社會工作部溝通;負責人人選經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后,方可召開會議選舉;
按照本章程規定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(四)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;
(五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六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,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(九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一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二)制定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、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三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四)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;
(十五)審議住所變更事項;
(十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當選理事后6個月的履職考核不達標或未履職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會長、副會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罷免常務理事、副會長、會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、副會長、會長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 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除視頻會議外,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(二)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。
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當選常務理事后6個月的履職考核不達標或未履職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1至17名,聘任的秘書長1名。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/2,且最多不得超過20人;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會長、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聘任的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;
(八)無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(會長)、秘書長,會長和聘任的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為來自同一單位的在職人員,但與本會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。負責人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,且不得為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在職人員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須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。
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的,本會應當在按程序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內,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,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(四)提名秘書長的聘任與解聘,提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提交理事會通過;
(五)決定顧問、副秘書長、專職及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;
(六)負責財務收支及合同等事項簽署;
(七)因無法召集會議或緊急特殊情況下,由會長召開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原需常務理事會通過的相關事項;
(八)其他需要會長履行的職責。
會長、法定代表人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。
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1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聘任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三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,備會員查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擬免職負責人的,應當在免職決議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;新選任負責人的,應當在選任決議作出后20日內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。負責人發生變動的,應當在變動決議作出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、備會員查詢,并向社會公開。